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条 车辆状况
出租方所提供的车型为 ,车牌号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出租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按照月租金 ,租期为7个月,共计 ,(大写) ,当实际使用天数不满7个月时,出租方按照实际使用时间退还相应租金。
第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在车辆租用期间,汽油、润滑油、路桥费、停车费自行负责。
第五条 租期的计算
以承租方接收车辆开始,以承租方归还车辆给出租方为止
第六条 车辆保险
1、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由双方经协商解决。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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