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甲方):_
受让方(乙方):_____ ___ ____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下列配液站车辆的转让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车辆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1、 转让总额:人民币________ ___,大写______ ____ ;
2、新罐车45万元/辆,旧罐车25方量20万元/辆、30方量23万元/辆,加油车9万元/辆。(附:《交易车辆明细》)
3、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车辆转让款总款额的50%,剩余车款分两次付清。
第一次20xx年年终(即20xx年12 月31日)支付转让车款总额的25%。 第二次20xx年年终(即20xx年12月31日)结清余款。
第二条 车辆过户
甲方所有车辆转让给乙方不进行过户,但自《车辆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所有车辆的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及债务、损毁或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车辆交强险20xx年9月到期,商业险20xx年3月到期,《车辆转让合同》签订后,所有车辆有关保险均由乙方购买。
第三条 车辆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交接前,车辆的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及债务、损毁或灭失风险均由甲方承担;交接后,车辆即由乙方使用,车辆的违章、事故、经济纠纷及债务、损毁或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甲方必须保证转让车辆权属清楚,是其合法所有,不是盗抢、拼装、套牌车辆;没有抵押、查封或某种权利纠纷。若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负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对交易车辆的车辆状况表示认同,车辆交接后,乙方不得以交易车辆存在问题为由,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甲方将严格按照《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进行对乙方车辆进行管理,并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车辆交接后,甲方依照《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对车辆拥有的日常的管理、调度等权利,。
② 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运营权,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③ 甲方应合理调配乙方车辆进行生产运输,如乙方每天的维修车辆过多不能保证生产任务时,乙方要在一日之内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④ 在乙方未付清全额车款,且运费不足以抵扣车款的情况下,若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收回转让车辆,对于乙方已交付的车款不予以退还。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按照《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进行运营,并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①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拥有7年在配液站运送压裂液的权利;在乙方遵守甲方的《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且无过失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②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配液站车辆管理制度》(附件1)严格服从甲方的日常的管理和对车辆的调度。
③ 乙方必须保证车辆能够正常运行,不得私自转井、不得挑井、不得人为的制造假故障及事故,延误甲方的送液工作。
④ 乙方在送液过程中如遇车辆无法正常运转或遇下雨、下雪等情况,需及时向车队报告,并需通过倒液等方式确保液体的质量。如发现因人为原因造成坏液、漏液等情况,乙方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⑤ 如车辆不能够正常运转,需维修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车队汇报,包括维修的项目、需维修的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 运费的结算及付款方式
乙方在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压裂液的运输任务后,甲方按照乙方的实际运输量,进行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按吴起采油厂给甲方的结算价格的57%进行结算,并以季度为单位向乙方付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过户不能完成,应赔偿乙方此前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
2.乙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转让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
3.车辆交付给乙方后,乙方必须保证该车辆只能用于服务甲方的生产需要,不得私自停运、不得将车辆改装它用,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将由乙方全部赔偿。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车辆转让后甲方现有修理班员工工资、伙食福利等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日常管理。
2、乙方车辆如需甲方提供加油服务,需在吴起劳动服务公司加油,计入甲方账务,但乙方每次拉油需给甲方提供销售清单原件,若乙方需凭证做账务处理,则可留存复印件。车辆油料费用将每月结算一次,但每月的加油金额不能超过每月运费的30﹪,并以季度为单位在结算款中扣除。
3、乙方必须保证每次压裂结束后把剩余的压裂液拉回配液站,不准乱排,如乱排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压裂液损失乙方要向甲方赔偿。
4、甲方车辆配件库房现有配件和修理班现有修理工具,在车辆转让时一并转让给乙方,转让款项计入车辆转让费用总额。
5、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所有的加油票、修理票和配件票,另每季度最少再提供贰拾伍万元的其它发票。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遇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吴起采油厂终止与配液站合作合同而导致配液站无法继续经营,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3项的权利义务自然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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