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办。
申请办理(有关房产买卖)委托书公证,没有地域限制。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此项内容最好跟工作人员沟通,尽量细化授权事项,避免只写全权代理)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股票、银行存折等)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除了一般的委托书公证外,如果业主在国外所做的公证文书,还需要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如果业主在香港澳门所做的公证委托书,并需要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转递香港澳门公证文书专用章。
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1.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2.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3. 委托的原因;4. 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5. 委托期限;6.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 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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